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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6〕4号)

  • 2023-04-23 10:32:43

  • (一)你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自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西楼26A搬迁至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西楼12H。直至2015年9月1日,你公司才初次向我局提交了此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的报告。

    (二)你公司自2014年1月开始,在销售产险产品时,未按规定使用客户告知书。

    (三)你公司2015年会计账簿6月第0028号凭证记录的代渠部报销产说会事项(会议日期为2015年5月24日,会议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胶州路951号上海普陀南华湘菜馆,会议费用为4000元)及10月第0072号凭证记录的客户及代理人答谢会(会议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会议地点为上海市虹桥路888号,会议费用为32500元)未实际发生。上述钱款实际用于向上海保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及向代理人支付激励费用。

    (四)2015年3月前,。2015年3月,你公司使用华康总公司账号为6名代理人办理了执业登记。2015年9月,你公司注销了上述6名代理人的执业登记信息,并使用自身账号为公司324名在职代理人办理了执业登记。截至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仍有5名在职代理人未能完成执业登记。

    你公司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罚款。

    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你公司通过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费用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处15万元罚款。

    你公司未能为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我局已于2016年6月14日向你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辩意见。经审核,你公司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于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