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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男子为方便请人用叉车运钢管 因钢管散落被砸死

  • 2023-04-23 10: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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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凤凰网最新报导

    原标题:谁该为运货人之死担责

    三轮车车主孙某为浙江省宁波市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车业公司”)运输钢管,在运输过程中,为取货方便,他让该公司叉车司机华某帮忙,因操作不当,钢管掉落,将孙某砸死。

    因事故当事方未就赔偿达成协议,孙某的妻子施某、。日前,。

    孙某是一位电瓶驱动三轮车车主,以替他人运输货物、收取运输费为业。在工作中,孙某与五金厂素有货物运输业务往来,而五金厂与车业公司之间是多年的生意伙伴。

    今年8月6日,五金厂联系孙某,让他驾驶电瓶驱动三轮车到车业公司拉钢管,孙某又联系了励某一同前去。上午8时许,孙某、励某分别驾驶各自的三轮车将第一批钢管从车业公司运至五金厂,两人各得运输费50元。

    上午9时10分许,孙某、励某再次到车业公司准备搬运剩余的钢管,却没想到,这一去,孙某便再也没能回来。当时,为取货方便,孙某要求车业公司叉车司机华某帮忙,把钢管堆放处的一整捆钢管从西首叉运到东首。孙某将钢管套入绳索后,华某开叉车铲起钢管,励某与孙某一人一头扶住钢管。当叉车把钢管吊起一米多高时,绳索突然断裂,钢管散落压到孙某身上,致孙某死亡。

    事发后第二天,孙某的妻子施某与车业公司及五金厂在慈溪市胜山镇调解委员会(以下称“胜山调委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在五金厂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施某与车业公司达成协议,确认:车业公司垫付70万元,五金厂垫付30万元(原告方自行解决),车业公司先支付50万元,另外20万元作为保证金暂存于胜山调委会,。事发后,五金厂给了原告方慰问金5万元。

    因各方最终未达成赔偿协议,2016年9月18日,,,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55万元,尚应赔偿73万余元。

    2016年9月12日,针对孙某死亡一事,慈溪市政府出具《宁波市某车业有限公司“8·6”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华某在操作叉车提升钢管过程中,由于只用一根绳索,单根绳索与钢管接触面较小,钢管又较长,造成钢管重心不稳,起升中钢管南高北低,但华某未进行调整,继续作业。同时,孙某、励某进入叉车作业危险区域分别扶住钢管南北两端,华某未阻止两人行为,最后因绳索强度不足致连接绳索断裂,钢管坠落伤人。事故直接原因系绳索强度不够,间接原因包括:车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全;车业公司负责人徐某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华某违章作业;孙某贸然进入叉车作业危险区域。事故性质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为:车业公司负主要责任,徐某负领导责任,华某负有责任,孙某负有责任。

    在庭审中,五金厂答辩称,第一,其与孙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中,孙某提供运输车辆,五金厂支付运输费用,孙某提供的是运输行为,并非劳务,获取的报酬是运费,而非工资,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五金厂对孙某的死亡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第二,根据调查报告,导致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吊钢管的绳索断裂,对此车业公司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五金厂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担责。第三,原告的部分诉求不合理,应予以剔除,且孙某自身有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方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方对五金厂的所有诉请。

    车业公司则答辩称,本案赔偿责任应当由五金厂承担,理由为:第一,车业公司与五金厂系业务合作关系,孙某受五金厂雇佣前往车业公司处拉货,孙某在装货时发生事故,属于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受伤,应由五金厂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车业公司与各外协单位均约定由外协单位负责装货,五金厂负装货加工的义务,车业公司没有装货的义务,华某在孙某的要求下提供帮助,并非为车业公司工作,而是给五金厂提供劳务,华某在帮工时致人损害,应由五金厂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即使五金厂与孙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孙某装货也属于给五金厂提供劳务的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伤害,应由五金厂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孙某冒险进入叉车的危险区域,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且原告方计算的费用过高,超出了合法的范围。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孙某系个体三轮车运货人,孙某运货的三轮车为其所有,他为五金厂运输货物亦以次数收取运费,故孙某与五金厂并非雇佣关系,而是运输合同关系。依据调查报告的认定,本起事故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车业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徐某负领导责任,华某负有责任,孙某负有责任。华某是车业公司员工,其在厂区内驾驶叉车,为外协单位装运钢管属执行工作任务,故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车业公司承担责任,孙某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因未有证据证明五金厂在本起事故中有过错,故五金厂无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酌定由车业公司承担事故损失责任的80%,孙某自行承担事故损失责任的20%。即车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8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0万元,尚需赔偿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