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3,新闻中心今日头条新闻男子为占有去世前妻房产 让女性朋友冒充办财产公证最新消息报导,来书新闻网(http://www.laishu.com)新闻中心
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在财产的归属上法律有着一定的规定,如果有人造假蒙骗过关,势必会侵犯其他人的权益。近日,南京公证处在接待一起公证委托时,识破了一起造假企图蒙骗公证获得已故前妻房产。
当事男子离婚后,前妻去世,为了将前妻离婚后的个人房产变更成自己财产并出售,他竟然与去世的前妻“复婚”了,并且请女性朋友到美容店“易容”冒充成去世的前妻,双双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和售房委托书公证。被识破后,此人将被列入南京市公证系统“黑名单”。 通讯员 郁雁蓝 扬子晚报记者 任国勇
当事人去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员都会对当事人做问询笔录,事由必须合法,而且在问询中,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公证员都会仔细询问。
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4点钟,一男一女来到南京公证处受理室向公证员表示:“我们需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和售房委托书公证。”并提供了两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李公证员在审查材料后,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仅为女方一人,且登记时间早于结婚证登记时间,这种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房屋是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当公证员问:房产是你们结婚前女方财产吗?男子回答:不是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我俩之前离过婚最近刚复婚,所以结婚证时间在房产登记日期之后。
为了判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公证员便接着问两人第一次结婚日期、离婚日期及离婚协议书中对上述房产归属约定情况。办证当天两人未携带离婚相关材料,对上述问题也记忆模糊,回答游移不定、前后矛盾,先是一口咬定房子是两人第一次结婚后以女方名义购买的。如果是这样,结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是登记在一人名下或两人名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人离婚时根本没签离婚协议书。
公证员又问:?他们说,自愿协议离婚。公证员解释:。前者一般会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则会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一般会对子女抚养、财产归属等进行约定。
后来男子想了想说,房子是他们离婚后复婚前这段时间,女方以自己名义购买的。公证员说,如果这样的话,该房产则是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由于缺少离婚相关材料,公证员便告知当事人材料齐全后再来申请办理。
在此期间,公证员还询问了当事人办理两项公证的目的和缘由,当事人回答是迫于家庭原因,男方母亲非逼着他们办理财产约定,约定这套房产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不享有任何权利。同时女方说,她即将出国工作,所以委托丈夫近日办理出售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
公证员问:“既然二位最近打算出售房子,为何还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这份约定仅在二位之间生效,对第三人没有效力。房子如果都卖掉了,这份财产约定也没意义了。”
男子回答:”我也知道没意义,就是我妈妈逼着我们俩一定要办这个约定,拿回家‘糊弄糊弄’她交差。”
李公证员告诉记者,如果按照他们第二次的说法,房子是离婚后复婚前,女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属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这名女子被婆婆逼着来办公证,要把自己的房子全部约定给丈夫,遇到这种事情大多数人都会心存芥蒂,但这位女子全程欢笑,非常配合。但女子告诉李公证员,她将去国外工作。李公证员看她年纪轻轻,便多聊到家里有无小孩。男子说,他们有一个孩子,刚会走路。公证员说,孩子这么小,妈妈就舍得出国啦?女子说,为自己的前程没有办法呀!
“当时我心想,这女子真异于常人,但若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公证处也会完全尊重他们的意思。”
第二天中午,这两名当事人又来到南京公证处,接待他们的是尚公证员。这次两人增加了离婚协议书。公证员核对完身份证照片和本人后,未发现异样。但在办理过程中,让女子报一下出生年月时,女子却顿了很久。问及房产证上房子地址及两人的婚姻状况时,她却支支吾吾、面露难色,男子开启“抢答模式”。公证员觉得不对,便让男子先不回答,这时男子急了说:“你问这么多干吗?我们不就办个公证。”
公证员继续发问,诸如孩子叫什么名字、今年多大,那女子全部答不出来。后来公证员说你根本就不是戚某某。这时,男子一把抢过所有证件材料夺门而逃,留下这名女子一人在受理室。
前妻已过世,她是他找来的“托”
这名女子见男子逃走也慌张了,一下子说出了实情。她说她确实不是戚某某,她是冒充的。逃走的男子是她的朋友,他求她帮忙冒充已故的前妻前来办理卖房委托书公证。她们长得确实像,为跟身份证上照片一样,这名女子特地去美容院在脸上相同的位置黏贴了一枚假肉痣,并当着公证员的面,撕下了这颗肉痣。该女子向公证员说:“戚某某已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男子为得房产,想到办个委托书自己去卖房,占据售房款。”公证员再问:“你们带来的这本结婚证是真的吗?”女子不愿再说,公证员最后对她批评教育后让她离开了。
按公证员的推测,男子带来的与戚某某复婚的结婚证应该是造假的,因戚某某亡故不可能再复婚。至于是造了,还是请“托”冒充亡故前妻骗取了民政部门登记?一时无从调查。
南京公证处李敏公证员告诉记者,不管有什么苦衷或是难言之隐,但以造假骗取公证书是违法的。而且他的前妻有父母及一名孩子,也就是说,一旦他造假取得了公证书并且成功出售了已故前妻的个人房产,所得款项据为己有,将会侵害了三位继承人的利益,其行为也涉嫌诈骗。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综上行为实为诈骗,已触犯法律。公证处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将会立刻终止公证流程并报案,并将当事人的信息记录在案,进入南京全市公证系统的“黑名单”,以后当事人再申请办理各种公证都将非常困难。南京公证处提醒广大市民,不要为了利益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