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施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的行为立案查处,这是义乌首张此类罚单。 5月31日,义乌市执法局大陈大队队员在巡查至大陈镇鸽溪春林段时,,发现有人正在河道边挖掘取土,执法队员立即上前询问,当事人施某表示无法提供审批手续,执法部门当即责令其停止并限期整改。经调查,施某是这附近的村民,当天散步路过鸽溪春林段,看见河道边的砂土不错,又有石块,因为家中要修建花坛,就临时起意要运一些砂土回家用用。施某擅自取土的地方距离河道6米,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取土是不允许的。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大队对施某做出了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浙江已进入汛期,梅雨季节即将来临,届时会有大量降水,在河道边进行取土、采石等活动,会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河道,对行洪产生影响。为了安全度汛,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取土、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等禁止性行为。 |